2008年3月27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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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交事故乘客受伤 诉诸法院终获赔偿
张亦晟

  乘坐公交车是生活中再平常不过的事情,然而李某最近却因为乘坐公交车碰上意外,当场昏死过去,送到医院救治后因伤误工100多天。李某一纸诉状把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。昨天,宁波镇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该案。
  2007年9月,做小商品生意的李某坐公交车去宁波进货。行至宁波市共青路时公交车与过往的车辆相撞,李某被突如其来的意外撞得昏死了过去,身体严重受伤。事发之后,李某当即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,花去医疗费用2500多元,并且因为需要请人护理,花去3500多元。而后,李某诉诸法院,要求公交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。
  法院审理认为,原、被告双方的旅客运输合同成立,被告应当安全地将原告送到目的地,针对原告方的损失,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最后,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2000元。